公务用车管理办事指南
申请报废车辆流程:
(一)文件申报。申请报废车辆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部门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应包含报废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报废原因等,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符合报废条件的相关证明,具体材料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13〕120号)相关规定,黄标车需提供“云南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二)调研审核。公务用车管理处收到各单位申报的文件,应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7号)等文件规定严格调研审核报废车辆的条件。对上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及时通知单位补报;对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单位及时告知。
(三)拟办报批。对申请报废车辆的单位,经严格审核把关后,符合条件的,由公务用车管理处提出拟办意见,按公文流转程序呈报领导审批。批准后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函复有关单位。
(四)报废处置。单位收到批准报废车辆文件后,按规定办理车辆解体和注销手续,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