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53000004514/202200011
- 文号 省委文件
- 来源 云南日报
- 公开日期 2022-08-13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精准有效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充分发挥统计督察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
1.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扛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坚决做好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持续巩固提升整改成效。
2.积极开展专项统计督察。对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不到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州(市)和县(市、区),按程序报批后,由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统计督察,通过通报、约谈等措施进一步压紧压实各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3.健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年度报告内容。各级统计机构每年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4.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涉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云南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规定要求,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相关部门。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
5.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各级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同级统计机构。
6.健全完善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评审反馈制度。加大调研指导培训力度,健全完善统计数据评审反馈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关口前移及早发现并纠正数据失实问题,不断提高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能力,构建以防为主、防惩结合的制度体系。
7.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检查能力。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健全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持续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加快推进执法检查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8.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筛选统计造假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依法依规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推动统计诚信建设,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
9.持续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文件和工作措施时,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目标的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对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要及时清理纠正。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0.突出统计监测评价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价。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乡村振兴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统计监测。
11.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持续推进省、州(市)、县(市、区)统计数据衔接。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认真做好重点指标统计监测,健全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制度,为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供可靠信息支撑。拓展监测范围,丰富监测内容,充分反映民生领域产业发展状况。加强沿边地区、民族地区及生态环境、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统计监测,动态开展“三新”经济、区域经济统计监测评价,及时反映新动能成长和新引擎带动作用。
12.加强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履职情况的监督。统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将监测评价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13.监测评价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情况。围绕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对重点企业(项目)、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运行态势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综合运用宏观数据分析与微观重点企业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研判经济走势,及时预警预判风险隐患,客观反映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14.支持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系统充分发挥在监测评价中的优势和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经济社会问题,丰富调查内容,创新调查方法,增强快速调查能力,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
15.积极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强化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监督,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
16.认真组织做好各项考核评价工作,客观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和薄弱环节。通过统计部门量化评价和第三方调查,科学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显绩和潜绩,引导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有效发挥考核激励引导作用。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17.加强统计机构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18.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19.加强统计机构与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工作衔接。
20.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的信息沟通共享,统计机构要及时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巡视巡察机构要督促推动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21.推动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协同。各级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指导,及时报告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和案件查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和改进工作。
22.健全完善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统计监督的重大意义,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统计局要履行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加强与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统计监督开展情况。支持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系统充分发挥在统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协作,自觉接受统计监督,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积极推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统计监督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推动统计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