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
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
云公车办发〔20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水平和公务用车管理效能,规范全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8〕34号)、《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建设规范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通过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公务用车、保障公务出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平台是指全省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具有公务用车基础信息管理、业务办理、调度派遣、数据报送、实时监管、大数据分析等功能的公务用车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中心是指协助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运用公务用车平台履行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各单位车改后核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是指由平台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各单位公务出行的公务用车;租赁车辆是指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
第二章 功能与作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平台是实现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公务出行的重要途径,具备基础信息管理、车辆运维管理、车辆实时监控、预警信息报警、车辆费用管理、定点机构管理、综合图表分析、数据存储、采集及报送等功能。
第七条 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应全部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余车辆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车辆使用单位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成本原则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无偿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
第九条 各级平台中心应科学调度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保障必要的跨区域异地公务出行及基层公务出行,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派车保障。
第十条 各级平台中心应制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保障工作的应急预案,积极响应车辆调集指令。
第十一条 各级平台中心应为中央驻滇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出行便利服务。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平台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以实现公务用车全省一张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完善全省公务用车平台数据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平台中心,指导监督下级平台中心。
第十五条 各级平台中心负责对本级公务用车编制、车辆基础信息及保险、维修、加油等经费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公务用车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平台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并通过平台办理公务用车调度、维保、车辆租赁等业务,及时录入更新本单位车辆运行经费等信息,配合本级平台中心做好车辆信息采集及相关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保留车辆应按照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迹可查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平台报备制度(出车时间、地点、事由、乘车人、审批人、里程等),完善用车申请、审核、交车等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车辆基础信息变更及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拆除、回收等应由各单位平台管理部门向本级平台中心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优先使用保留车辆,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原则上由本级平台中心统一安排平台车辆或社会租赁车辆予以保障,用车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务用车平台调度的车辆。确实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应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务出行保障遵循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使用保留车辆,由本单位审核派车;使用平台车辆,由本单位审核,平台中心审批派车;使用租赁车辆,由本单位审核,平台中心审批,租赁公司派车。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应严格按照任务结束时间及时交还车辆。
第二十一条 特殊紧急公务使用本单位保留车辆时,在无法及时报备的情况下,应于任务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务用车平台补录用车信息,未及时补录或未如实填报的,平台中心将定期通报,督促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使用的应及时报备,无法及时报备的应向本单位平台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录。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务用车平台监督检查,建立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平台中心应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上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平台中心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平台服务机构(平台承建运维企业、平台车辆托管企业、社会租赁企业等)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建立对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投诉及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平台中心应定期对服务机构进行安全、保密、服务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照相关合同违约条款予以解除合同关系,并上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