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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 2021-12-24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配置范围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务用车、保障性住房等特殊资产,上述资产配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配置方式及原则
第五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接受捐赠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六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单位资产存量已经超过配置标准的,不可接受调剂资产。
第七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第八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规定。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遵循保障履职需要、厉行节约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规定,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四章 资产配置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调剂、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按本部门或本单位内控管理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需租用资产的,由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租用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权限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向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购置纳入相关预算编制范围,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申请:
(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在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内同步编报新增资产购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购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三)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根据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购置的上限指标。
(四)财政部门批复。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厅将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因不可预见事项(含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依据、详细说明理由(包括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预算来源等),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级行政单位提出临时购置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二)省级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利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进行认真审核,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仍申请新购的。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行政单位管理规定执行。省级人民团体用财政资金购买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