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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22-01-06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基本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机关事务局使用、管理和纳入服务保障范围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造、修缮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以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为目标,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题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环节简化、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规划管理。每年组织编制一次项目规划,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纳入项目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但确需组织实施的项目,经局党委会研究后施行。预算金额6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纳入年度规划管理,根据需要由项目所在服务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单项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房地产管理处提交下年度项目计划。房地产管理处收到各部门项目计划申请后,根据需要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结合各单位项目申报情况,统一编制年度规划,报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列入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为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以前必须严格实行一事一报。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实施中确需增加工程内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报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基本建设所需经费,由局财务管理处向省财政厅申请。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包。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各项报建手续已完备。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服务单位的选择根据预算金额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400万元(含)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二)60万元(含)至400万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

(三)60万元以下由组织实施单位每年集中采购一次,选择23家服务单位,后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的选择,根据服务费用金额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二)2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

(三)20万元以下由组织实施单位每年集中采购一次,选择23家服务单位,后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的选择严格按涉密项目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组织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及廉政责任书,合同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必须明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文明施工、档案资料、保修等方面的要求和责任。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坚持阶段设计原则,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房地产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日常零星维修项目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与协调,督促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规定,做好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进度符合要求,质量符合标准,安全不出事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管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等全过程应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完成后,服务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初验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规范和设计使用要求,才能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交接工作,并督促服务单位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保证不降低工程质量、不推迟竣工日期、不突破概(预)算金额、不增加非建设性投入的前提下,坚持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工程造价。项目实施阶段,要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投资结算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工程造价为最终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与施工合同内容和经审核确定的结算数额相符。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9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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