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虚拟主体名誉侵权的认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25 15:00

徐某诉葛某、曾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抖音号设有多个直播栏目,有5万多粉丝。被告二曾某利用原告身材较矮的特征,在抖音上为原告起“武大郎”“徐武大郎”的外号,为原告爱人起“潘金莲”的外号。原告与被告一曾在抖音平台就媒婆问题各自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原告发表看法时是就事论事,但被告一随后却在抖音平台多次辱骂、挑衅原告,并发布用原告肖像作封面的视频、配上潘金莲喂武大郎喝药的影视剧桥段的画外音,引发大量回复、评论、转发,极大侮辱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严重困扰及精神压力。被告葛某未作答辩。被告曾某未作答辩。 

  徐某个子较矮,抖音名XXXX”,设有多个直播栏目,有五万余粉丝,人称“徐XX”。葛某抖音名“葛XX”,粉丝六千余,抖音号:XX478。曾某抖音名“曾XX”,粉丝三万余,抖音号为XX934。2021年9月10日徐某发现在葛某发布的一个视频中,其上传的画面是徐某的侧脸(该画面系徐某发布的抖音视频截图,附有徐某的抖音名和抖音号),配图文字是对徐某喊话要报仇的言语,配音是潘金莲喂武大郎吃药的画外音。在葛某发布的另外三个喊话徐某的视频里,引发评论近600条,里面包括“西门庆、潘金莲、武大郎”之类的言辞。 

  曾某在葛某发布的案涉视频下公开询问徐某妻子贞操,获赞113个;其还在其他人的评论下附和发言。在本案立案后,曾某还继续发布了类似视频。徐某认为葛某、曾某的行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其名誉权,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严重困扰及精神压力,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相关内容及所有评论和回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各赔偿精神损失1元。 

  【裁判】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葛某发布的案涉视频,虽然其所使用的图片只出现原告的一部分肖像,但该图片中同时出现了原告的抖音号、抖音名等足以让人区分的特征,再加上所配文字又指向原告(昵称),则葛某使用该图片的目标就是原告;葛某针对原告个子较矮的特点,配上潘金莲喂武大郎吃药的影视桥段的画外音,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侮辱及困扰;应当就其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曾某在葛某的视频评论区公开询问原告妻子贞操,引发受众不良联想,并被大量点赞,系对原告及其妻子的侮辱,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带有该侮辱性质的相关内容及所有评论和回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删除的案涉视频的平台为抖音,故酌定由葛某以其在抖音注册的“XX478”账号、曾某以其在抖音注册的“XX934”账号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期七日,以消除对原告及其家人的不良影响;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计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停止侵权,删除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带有侮辱原告徐某及其家人的相关内容及与侵权内容有关的所有评论和回复;二、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停止侵权,删除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带有侮辱原告徐某及其家人的相关内容及与侵权内容有关的所有评论和回复;三、被告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徐某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并以其在抖音平台上注册的“XX478”账号公开发布,为期七日);四、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徐某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并以其在抖音平台上注册的“XX934”账号公开发布,为期七日);五、被告葛某、曾某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1元整。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抖音是一个面向全年龄段的短视频社区平台,在中国拥有极大的用户规模,在抖音用户分享的视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真人出镜,使用一个昵称代替真实姓名,他们的活动线上线下都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并非仅仅是虚拟的形象。若用户在线上的正当权益受到不良侵害,用户本人及其家庭的线下日常工作和生活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会出现“社会性死亡”现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为人在关注量较大的抖音号中公开发布丑化他人的视频的行为对虚拟身份的受害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犯。本案分析在遵循传统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同时考量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并结合抖音号的影响力、视频内容可识别性、虚拟主体与现实民事主体对应性、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对全案进行综合判断,对法院审理此类自媒体下名誉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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