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集中统一登记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党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并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有关工作。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党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及证书,或者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并配合完成权属登记有关工作。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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