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局党发〔2018〕 号
中共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员会关于
印发《巡察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党组织,云勤集团、联云集团党委:
现将中共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员会《巡察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员会
2018年 月 日
中共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员会
巡察工作制度(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内部巡察制度,维护管理局系统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巡视工作部署要求,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巡察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依靠被巡察党组织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巡察监督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相关领导、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党委成员担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局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领导、指导、监督巡察组开展工作,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向局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研究线索处置、发现问题和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研究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局直属机关党委,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副主任由驻厅纪检组相关领导、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局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巡察办设专职工作人员从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等处室抽调。主要职责是: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向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巡察组传达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审查巡察工作报告;负责督办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办理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巡察组
设立若干巡察组,每个巡察组一般由3-5人组成,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从局机关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抽选,成员从各部门抽调,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主要职责是: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审查被巡察部门(单位)相关专题报告;撰写巡察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巡察范围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巡察范围和对象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年巡察6—10个部门(单位)。5年巡察一轮,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
(二)巡察内容
突出政治巡察和纪律巡察,对巡察部门(单位)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党章党规、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1.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树立不牢,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局党委的决议和决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分管业务或分管范围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置不当,失职渎职,特别是在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对贯彻落实改革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甚至产生不良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建与业务存在“两张皮”现象,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换届选举、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制度不到位的。
3.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干部的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对分管业务、分管范围的重大制度漏洞不及时修正完善,缺乏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面对一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难点、热点问题,缺少担当的底气和作为的办法,不敢为、不善为、不能为的。
4.维护党的纪律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发表危害党的言论,在后勤改革中妄议省委、省政府和局党委决策决议,以串访等方式非法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变相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在工作中漠视群众疾苦,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泄露、扩散和窃取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公厅牌子搞关系,打着领导旗号办私事,借工作之便谋私利等问题;违反生活纪律,不锤炼个人品德、不崇尚家庭美德、不遵守社会公德,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不到位,执行财经制度不严格,在行政审批、预算安排、资金分配、资金拨付、支出报账、财务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规定,“四风”问题突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6.局党委要求巡察、了解的其他事项。
四、巡察工作方式及程序
(一)巡察工作方式
坚持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和机动巡察相结合,针对重点人员、重大事项适时开展巡察“回头看”。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被巡察处室(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2.与被巡察处室(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列席被巡察处室(单位)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下属处室(单位)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3.局党委批准的其它方式。
(二)巡察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巡察组开展工作前,向驻厅纪检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处室(单位)了解被巡察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巡察内容、方法步骤、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
2.下发通知。提前向被巡察处室(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告知巡察时间、巡察内容、巡察方式等,要求被巡察处室(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对接巡察工作。
3.进驻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处室(单位),召开动员会,向被巡察处室(单位)通报巡察任务,张贴巡察公告,公开举报电话,按照既定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是发现干部问题线索的;二是被巡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的;三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四是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4.总结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
5.研究审议。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委研究;
6.反馈意见。巡察工作报告经局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处室(单位)作出书面反馈意见,如实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7.整改落实。被巡察处室(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到反馈意见2个月内分别将整改情况送巡察组审阅后,报告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8.适时回访。收到被巡察处室(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后,巡察组要及时到被巡察处室(单位)进行回访,动态掌握整改情况。对整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报领导小组追究被巡察处室(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9.问题线索处置。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局党委同意后,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涉嫌违纪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处级(含)以上干部移交驻厅纪检组处理,科级(含)以下干部移交局机关纪委处理;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局人事处和机关党委处理;其他问题按职能和权限移交相关处室、单位处理。
10.巡察成果运用。巡察结果抄送机关党委、人事处、驻厅纪检组留存,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评优和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内容。
五、巡察工作纪律和责任
(一)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职工监督。
(二)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
2.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三)被巡察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报告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巡察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它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四) 被巡察处室(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