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答

1、我省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是什么?

《实施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州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调整,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州市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调整。

2、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原则、编制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实施办法》根据国管局政策解答,结合工作实际,并与我省车改有关政策进行了衔接,明确了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的五条原则,对于这五条原则,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准确理解,认真把握,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因新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必须从严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不得配备车辆,坚决防止公车改革“翻烧饼”,走回头路。

3、《实施办法》所称的“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具体包括哪些?

答:“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主要是指按规定予以实物保障的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下乡调研等用途的车辆。

4、《实施办法》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中的哪些术语定义?

答:《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依据公安部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小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中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大型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

5、公务用车配备价格的计价标准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6、《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配备轿车以外的其他车型,《实施办法》中对越野车配备管理有哪些要求?如何界定越野车?

答:配备轿车以外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主要是为了满足公车改革后党政机关集体出行需求、促进集约使用车辆。

我省属高原山区省,地理环境和道路条件较差,确实存在配备越野车的客观需要,属国管局政策解答可提高越野车配备标准的省份。《实施办法》沿用了云办发﹝201529号配套文件《云南省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中越野车配备标准。由于越野车购置价格、运行费用一般都较高,不符合公务用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需配备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数量和标准。根据国管局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越野车(含SUV车型)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执勤部门配备更新越野车(含SUV车型)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把握政策时,既要符合实际、保障公务,又必须严守厉行节约底线。配备的越野车(含SUV车型)应当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实施办法》所称越野车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越野客车,即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从规格上分,越野车一般属于小型客车。

7、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何配备管理?

《实施办法》明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由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在执法执勤部门和其他部门都存在,过去省级是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分别管理,省财政厅管理中央规定的17个(我省是13个)部门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今后仍由两家分别管理,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核定车辆编制。

8、《实施办法》所称的“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如何界定?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新能源汽车推广措施?

答:国产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汽车,包括在我国国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汽车和中外合资品牌汽车。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党政机关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是中央的要求。《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离退休干部服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因上述车辆主要在城区内行驶,在现有条件下配备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既符合中央政策规定又符合我省实际。

9、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能否注册登记在机关服务中心等机关后勤保障部门名下?

答:机关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其公务用车编制与机关分开核定,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来源渠道与机关不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机关服务中心名下,不符合车辆编制管理、经费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可能造成机关迂回超编制配车、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转嫁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等问题。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均须登记在本机关法人名下。

10、公车改革后,如何规范各类车辆的使用范围,做到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答: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车辆原则上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用途使用,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车辆使用范围,重点保障好到偏远地区调研、到现场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基层工作人员下乡进村服务等用车需要。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细化车辆使用范围,规范用车审批程序,落实信息公示制度,既要严格防止公车私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发生,又要坚持便利工作的原则,规范高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务活动,避免车辆闲置浪费。

11、如何落实《实施办法》关于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制度有关要求?

答: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实有数、车辆配备更新、管理使用和运行费用等有关情况、省级包括审批超标车和配备越野车情况。州(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汇总报国管局。

12、如何落实《实施办法》关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公示制度有关要求?

答: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党政机关一方面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定期在政务内网、公告栏等渠道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非涉密车辆具体使用情况,包括出车时间、地点、事由、使用人等信息,按季度对每辆公务用车出车次数、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过路过桥等费用情况进行公示,通过强化内部监督防止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另一方面要按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布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支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加公车管理的透明度。

13、非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车经费,应当如何规范?

答:非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车经费,必须符合当地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因配发车辆或安排购车经费造成下级单位车辆超编、超标的,按照“谁下拨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14、省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应当如何管理?

答:按照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办法》规定,省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有关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各项要求,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严控车辆编制和标准,加强购置经费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做好车辆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15、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如何管理?

答: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实施办法》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即应当实行编制管理,所有车辆均要核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除有特定用途的业务用车外,车辆标准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标准执行;车辆配备更新、采购、使用和处置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统计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16、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是否适用《实施办法》?

答:根据目前的管理现状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要求与党政机关是一致的,应当适用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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