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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21-12-24

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以及平台车辆的使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公务出行,根据《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搭建,成立云南省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负责平台管理运行。

第三条  省纪检监察部门和省财政厅负责对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使用情况以及运行费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云南省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各组成平台,监督管理省级公务用车服务保障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省本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核定保留的公务用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车辆,是指公车改革后委托省级公务用车服务保障中心管理的169辆公务用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车辆,是指接入社会租赁车辆服务平台的第三方社会租赁车辆。

 

第二章  平台功能

 

第八条  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由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综合执法车辆管理平台、公务用车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保留车辆及托管车辆服务平台、社会租赁车辆服务平台以及省级公务用车服务保障中心组成。

第九条  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

(一)为纪检监察部门预留数据接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级、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

(二)监督用车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运行费用、租赁费用、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情况。

(三)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查看车辆信息、车辆编制核定、配备更新情况以及加油、维修、保险等信息。

(四)监控公务用车实时位置、出行任务、历史轨迹、里程与异常出行情况(包括节假日违规用车、敏感区域用车等)。

(五)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和购置经费。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六)监督省级公务用车服务保障中心平台车辆运行情况。

(七)监督社会车辆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查看车辆实时位置与历史轨迹。

第十条  综合执法车辆管理平台

(一)为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提供综合执法公务用车。

(二)监控综合执法车辆实时位置、历史轨迹。

(三)管理综合执法车辆加油、维修、保险等信息。

(四)管理综合执法车辆配备更新情况。

(五)发布综合执法依据、流程、文件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一)统计公务用车信息、车辆行驶里程及运行费用。

(二)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及驾驶员调度。

(三)审核平台用车需求,查看平台派车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与历史轨迹。

(四)管理统计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保险等信息。

(五)调剂平台车辆。

(六)建立和管理维护服务网点。

(七)考核保障中心工作业绩及驾驶员服务规范。

(八)考核社会租赁企业服务能力及服务规范。

(九)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十)发布管理制度、通知、文件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保留车辆及托管车辆服务平台

(一)为省本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提供用车保障。

(二)为省本级党政机关提供保留车辆审核、签批、调度派车及平台用车申请。

(三)省本级党政机关使用平台车辆结算统计。

(四)省本级党政机关查看保留车辆实时位置、历史轨迹,统计分析保留车辆使用情况。

(五)省本级党政机关管理公务交通补贴信息,查询保留车辆运行费用。

(六)省本级党政机关管理保留车辆加油、维修、保险等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租赁车辆服务平台

(一)为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租赁企业提供数据接口。

(二)通过招投标方式将中标企业租赁车辆信息纳入服务平台,对公务出行保障进行补充。

(三)省本级党政机关通过平台租赁社会车辆。

(四)提供社会车辆租赁费用查询、统计与结算。

第十四条  省级公务用车服务保障中心

(一)平台车辆及平台驾驶员调度工作。

(二)平台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三)平台车辆基础信息维护及使用信息录入工作。

(四)平台车辆运行经费统计工作。

(五)办理平台车辆违章、检审工作。

(六)平台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车辆使用范围按照本单位综合执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保留车辆使用范围按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平台车辆及社会租赁车辆使用范围

(一)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的。

(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调研、重大会议等保障活动。

(三)接待中央司局级以上领导,以及中央各部委到我省督导、调研、检查、考核。

(四)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省(区、市)来我省调研、考察。

(五)省本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要求随同中央领导或省领导到昆明主城区以外出差的。

(六)省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且公共交通工具未覆盖的地区。

(七)省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前往外地进行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活动。

(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重要集体公务出行。

(九)省本级党政机关为离退休干部组织的活动。

(十)省本级党政机关需要保障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省本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综合执法车辆以及平台车辆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本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综合执法车辆以及平台车辆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数据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平台管理的公务车辆按照统一车辆编制管理、统一运行经费预算、统一购置更新、统一报废处置、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监督检查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保留车辆、综合执法车辆以及平台车辆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087112388),实现全程有效监 管,确保规范合理使用。建立平台车辆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公务用车管理”的模式,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省一张网”的网络化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本级党政机关自行确定平台操作的管理员、审核员、调度员。

(一)管理员可由各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车辆信息、部门信息、人员信息维护以及本单位审核员、调度员角色权限分配。通过平台管理查看本单位使用保留车辆、平台车辆及社会车辆运行轨迹、运行费用等相关信息。

(二)审核员负责本单位保留车辆、平台车辆及社会车辆用车审核。

(三)调度员负责本单位保留车辆调度派车与交车确认。

第二十四条  保留车辆的使用需通过平台进行用车任务登记。特殊情况不能事先通过平台登记的,需在事后通过平台补录用车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由保障中心管理的平台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派。

第二十六条  平台车辆使用一律通过平台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车辆的台账管理、使用公示制度。通过平台严格记录并公示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地点、用途、使用人、审批人和行驶里程、油耗等。

第二十八条  车辆使用原则

(一)统筹管理,统一调派。

(二)合理使用,节约开支。

(三)优化服务,保障有力。

第二十九条  保留车辆平台使用流程

(一)用车人提出用车申请,根据本单位现有用车规定进行审批。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在平台(电脑端、手机APP端)登记用车信息,并将领导签字批准的派车单照相上传平台。

(二)本单位车管负责人或审核员根据单位领导批准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派车。

(三)各单位应优先使用保留车辆,在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再申请平台车辆。

第三十条  综合执法车辆及平台车辆使用申请流程

(一)用车人提出申请,根据本单位现有用车规定进行审批。经领导签字批准后,向平台(电脑端、手机APP端)提交用车申请,填写相应用车信息并将领导签字批准的派车单照相上传平台。

(二)本单位的车管负责人或审核员根据单位领导批准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用车申请单。

(三)平台根据用车申请单调配车辆和驾驶员。

(四)平台将调派车辆信息以及驾驶员联系方式以短信及时反馈用车申请人。

(五)驾驶员按照派车信息执行任务。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向平台调度中心提交任务结束申请。

(六)平台收到驾驶员申请后,在车辆和任务信息核对无误后,完成用车任务结束审核。

(七)平台现有车型、数量无法满足用车需求时,用车单位可通过平台租赁社会车辆。

(八)申请信息有误或取消订单等情况,用车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信息变更或取消订单。

(九)用车途中需变更目的地、时间等用车信息时,用车人应及时与管理中心联系申请任务变更。

(十)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的用车申请,平台将退回申请订单,不予调度车辆。

第三十一条  公务车辆出行管理

(一)严格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杜绝事故发生。

(二)平台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派车信息执行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目的地。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线路、目的地的,应及时报管理中心批准同意。

(三)公车使用中严禁公车私用或将公务车辆转交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及用车人承担。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保留车辆运行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综合执法及平台车辆使用费用由使用单位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算(费用标准另行通知)。

第三十四条  租赁第三方社会车辆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与租赁方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部门对省级机关保留车辆的运行维护费、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监督整改违规问题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省级机关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核查车辆实时位置、历史行使轨迹等信息,对违规使用保留车辆、公车私用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核查用车费用标准、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四十条  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预留数据接口,逐步与全省州市、县(含乡镇)、中央驻滇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数据进行对接,实现全省一张网,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

驾驶员信息表

单位全称: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手机

 

 

 

 

 

 

 

 

 

 

 

 

 

 

 

 

 

 

 

 

 

 

 

 

 

 

 

 

 

 

 

 

 

 

 

 

 

 

 

 

 

 

 

 

 

 

 

 

 

 

 

 

 

 

 

 

 

 

 

 

 

 

 

 

 

 

 

 

 

 

 

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车辆信息表

单位全称:                                                                     年 月 日

序号

车牌号 码

车辆使

用性质

车辆 品牌

车型

登记日期

购置价格

(万元)

发动机 排量(L)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年审到期

时间

保险到期

时间

使用人

是否喷 涂标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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