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合同审查案例六
借由资金使用特殊要求 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案件概述:
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案件评析:
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采购公务用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案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