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合同审查案例八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25 10:16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概述: 

  王某某198885日被原吉林省浑江市劳动局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并安排在八道江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工作,岗位工种类别等级为井下一类工种登钩。2010416日,王某某与八道江煤矿综合经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93月王某某向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白山市人社局对王某某同单位其他人员档案进行抽样后,经比对发现王某某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方式、盖章部门等存在不一致等情形,遂以此为由作出不批准王某某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告知书》。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白山市人社局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山中院)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白山市人社局分管退休审批的副局长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出庭负责人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并就实质性解决本案争议发表意见,表示将于庭后召集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核对相关原始证据,对其工龄、工种等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对与行政相对人情况类似的临退休工人也将重新进行全面核查。王某某对出庭负责人的态度表示非常感动,将全力配合与支持行政机关的工作。庭审结束后,白山市人社局经核对,认定王某某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并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白山市人社局向白山中院申请撤回上诉,王某某亦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同时,与王某某情况类似的其他人员,相应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消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赢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可以消除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分歧,有利于增加行政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理解与尊重,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得以切实履行,有效维护政府形象与司法权威。本案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后依法提起上诉,表明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或不认同。白山市人社局负责人通过参加庭审活动,以及开展庭审结束之后的调查、核实工作,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尊重,双方当事人各自撤回诉讼,并从根源上遏制了大量潜在的行政争议,解决一案,带动一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获得良好的裁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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