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装孙子”骗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8-21 11:56
  华山西路76号,一老人杨某接到其“孙子”的电话,电话里其“孙子”称自己喝多酒开车撞到人,现被公安机关抓了,现只需要交“保证金”就可以将其放出来了。
  对方要求杨某准备10万元“保证金”,可以通过转行或现金面交。因杨某一时凑不够10万元,就到属地派出所求助“商议保证金”问题,值班民警听后觉得有猫腻,联系到杨某的孙子,确定并无开车撞人的事情。
  损失金额:在民警帮助下,杨某未转账交易,无损失。
  【诈骗类型】冒充公检法行骗
  
  【警方提示】
  1、老人接到陌生电话自称亲属,并提出线上转账或线下交易的,务必提高警惕,应第一时间跟亲属核实。
  2、请广大老年人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为苍蝇头下利将个人信息外传。
  3、子女应多给家中老人普及防诈知识,提高防骗意识。
  4.一旦遇骗,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华山东路派出所电话:636187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条释义】
  1.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情形:电信诈骗,如盗用QQ号码、微信等通许账户后冒充熟人诈骗;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如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被骗人转账。
  2.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常见情形:
  (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二)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
  (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五)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这种行为的在近几年比较常见,因此而被骗的被害人也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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