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_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01 1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省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5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 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下一篇: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