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01 1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财政部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云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云南省关于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经费不足时可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但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各项收入要全部列入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 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用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 元,优秀学员数不得超过参训人数的10%。 

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工会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其他单位基层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在本系统、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不得领取讲课费。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参赛项目如有统一着装需要,可按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 元购置。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时,可按人均不超过800 元标准购置。购置参赛服装费用不足部分可由个人承担。 

基层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员、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 元。劳务费发放仅限于非本单位的外请人员。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队数或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团体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 元、个人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 元。不得设置参与奖、组织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 元。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的电影,每年不超过十场次。因客观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观影券。 

基层工会每年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各一次。开展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不可开支导游费、泡温泉费、工作人员补贴。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其他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时,活动日可组织统一就餐,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 元,每天不超过120 元。若不组织统一就餐,可向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已安排统一就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用、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所发生的外聘评委、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竞赛(比赛)奖励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 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 元。除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现金、购物卡外,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慰问,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 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慰问,同一会员慰问金标准每年不超过2000 元。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 元;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 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不超过300 元的丧葬用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 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面向广大职工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先进职工、一线职工和工伤、患职业病或慢性病的职工,以及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职工。 

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 5 天(不含路途),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五分之一,每次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不足1 人的按1 人计算)。原则上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安排疗休养不超过3 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每人每次省内不超过3000 元、省外不超过5000 元(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体检费、活动费等,不包括往返交通费),单位福利费开支不足部分可由工会补助和个人适当承担。企业和其他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可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费用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可由工会补助和个人适当承担。 

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院、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以就近就便节约原则安排省内疗休养为主,经党政批准也可适当组织跨省疗休养。疗休养活动主要以在疗休养院和基地就地开展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学习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且须当日往返,参观学习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不得安排参观有门票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应将开展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和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身心健康维护服务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为职工维权购买相关服务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失业、待岗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并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补助在职职工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应以个人缴纳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充分体现互助互济原则,工会经费补助比例不超过每人每期应缴纳互助金的30%,但可以用工会经费为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全额缴纳互助金。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执行。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 

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其他单位基层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出按开展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其他单位基层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职工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职工服务中心、职工驿站、母婴室等服务职工阵地和服务项目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所发生的外聘评委、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费,由基层工会根据活动、竞赛所创价值,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项目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总工会另行制定。 

经本单位党政同意,基层工会可以每年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表彰奖励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会干部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800 元;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10%,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 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基层工会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支付各类与工会职能不相符的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工会财力情况和单位实际,遵循合理、适度原则,量入为出确定活动次数和支出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审批或备案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决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举办活动、培训、会议等,要制定详细方案和经费预算, 经集体研究通过后执行,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决算”。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和报销附件应齐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云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 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 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抓好细则的实施,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开展。各级工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工办〔2014〕45 号)和《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工办发电〔2015〕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去世离...        下一篇: 云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_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