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关于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第120400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务用车改革后逐年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建议》(第1204001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183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配备更新越野车,由州(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厅级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处级及以下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更新和配备越野车,根据公务用车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购车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 

  近年来,脱贫攻坚战全面打响,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都把资金和精力投入到扶贫任务中,加之落实“过紧日子”、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要求,自《办法》出台以来,我局较严格地控制省级、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配备更新越野车审批数量,目的就是为了集中资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响应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要求。下一步,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省机关事务局将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全省越野车配备更新审批工作,尽全力解决基层用车实际困难。 

  感谢您对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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