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监督 主动释疑依法依规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25 09:10

 

       内容摘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如何通过法定途径维权?集中采购机构如何积极主动处理投标人的质疑,维护交易各方权益,保障项目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下列这个案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案例简介

       2018年5月,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某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为4台小型机服务器,采购预算368万元。项目按程序进行了公开开标、封闭评审。此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未收到任何针对招标文件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质疑。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甲投标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在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规定依法受理质疑并及时进行处理。

       甲投标人认为:(一)采购结果公告所公布的内容不全,仅公布中标人相关信息,而未公布未中标人的资格审查、排名、最后评审得分等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二)中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设备属于进口产品,其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有虚假嫌疑。

       二、处理情况

       本案例甲投标人质疑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是否完整;二是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三是产品制造商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是否涉嫌造假。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

       关于问题一,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履行责任义务,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发布媒介公开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同时,按规定将应告知投标人的有关评审信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分别发送给各投标人,各投标人可通过电脑终端,用CA锁登录交易平台查阅关于自己的评审信息。

       关于问题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采购进口产品的问题。我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进口产品有严格的规定,未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是不能采购进口产品的。本项目不能采购进口产品,若中标人提供的设备是进口产品,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废标)。经查看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附有产品制造商说明,确认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

       关于问题三,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则直接触犯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是:中标、成交无效,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核实,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制造商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因此不存在虚假问题。

       在本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未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也未将其作为评审时的废标条款,因此并不影响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已经注意到此问题,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中标人未提供制造商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进行了扣分处理。

根据以上核实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甲投标人质疑的几个问题均不成立。为有效澄清事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甲投标人就质疑事项进行了沟通交流,经各方认真交流和出示一些必要材料,甲投标人感到质疑事项证据不足,当即决定撤回质疑函,并表示对质疑处理结果满意。

       三、对本案例的法律法规分析

       (一)甲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明确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质疑的环节、有效时限及形式等。本案例中甲投标人的质疑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提交的材料完整,符合规定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应受理甲投标人的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评审信息分别告知了各投标人,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因此,政府采购中对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有严格的规定,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开展采购工作。

       本案例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了不接受进口产品,甲投标人认为中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结论,是其所作出的推断。经核实,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并非进口产品。

       (四)关于制造商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的问题

       长期以来,采购人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甚至形成了“潜规则”,没有厂家的授权就不能参加投标。这些设置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针对这一现象作出了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对经营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通过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监管,强化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质量主体责任,完全可以保证采购质量。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对质疑进行处理

       本案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处于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第一线,负有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职责,是公正的第三方,体现政府公信力。投标人的质疑实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并应本着对质疑供应商、中标人、采购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质疑问题进行核实,主动释疑解惑,按规定时限作出答复。

       (六)本案例中若甲投标人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甲投标人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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